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归谁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补偿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得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免发生社会问题。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归谁?
律师解答: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或者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于补偿款分配的约定,在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一般都是有约定从约定。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未办理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原所有权人,应当由原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拆迁补偿款。
律师补充: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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