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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网友咨询:
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调解方式化解下列争议纠纷:
(一)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争议;
(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四)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争议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
(二)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
(三)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四)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由行政调解员将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记录在案,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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