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行政调解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行政调解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
当事人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以及调解请求;
(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
(四)救济方式;
(五)其他约定的事项。
律师补充: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主持行政调解的人员签名,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之日起生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分歧较小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可以当场进行调解;当事人当场履行的,行政机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但是应当记录在案。
行政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行政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受案范围,且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申请司法确认。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申请公证。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