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同一房屋签订三份“阴阳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萧某与英子签订了一份售价为82万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然而,次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售价为50万的协议书,并约定过户费用由英子承担。不久,由于原先的协议书已过期,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与第二份内容一致的协议书。萧晓依约将转让的房地产登记至英子名下后,萧晓以英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尾款420000元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并结合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法院认为,最初签订的合同内容详尽、条款清晰,且双方已开始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因此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后续签订的两份合同,存在规避法律义务的嫌疑。根据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后续签订的两份合同无效,并以最初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判决英子按照该合同支付尾款及赔偿萧晓的损失。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阳合同”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房款,从而减少税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合同”约定。订立这样的“阴阳合同”看似可以省一大笔费用,但因登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存在差价,容易导致纠纷,后患无穷。
在遇到阴阳合同的时候,法官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日常情理来综合判断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本案英子的抗辩被驳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第二、三份合同与双方最初达成的成交价差额高达32万元,显然不符合情理。如果本案中双方只是将房价适当写低几万元,价格仍在合理范围内,法官在审理中恐怕就难以确认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萧晓也就会有较大的败诉风险。
因此,在此告诫大家,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签订合同的时候绝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才是保护自己权益最好的方式,“阴阳合同”表面上看似可以避税,实际上潜藏巨大法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不仅要被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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