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哪些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价也随之提升,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更加火热,越来越多的房产纠纷也随之而来,而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诉讼程序解决房产纠纷,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的房产纠纷法院不受理。房产纠纷法院不受理,什么样的情况法院会不予受理?
网友咨询:
哪些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律师解答: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4、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补充: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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