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商场电梯吃人”事故该谁负责
电梯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享受电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如影随形的电梯事故担惊受怕。
网友咨询:
“商场电梯吃人”事故该谁负责?
律师解答:
1、电梯的生产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的生产者即厂商在制造、安装、改造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在知晓产品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监管的质检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2、商场。商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有义务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或行为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被害人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分清其内部责任后,确认赔偿。
3、维保方。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维修保养对于电梯至关重要,如果管理方未与维保方签订保养合同,忽视定期检查工作,造成此次事故,管理方承担责任;如果维保方未尽责进行维保工作,管理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维保方进行追偿。
4、受害人。假如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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