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出借资金的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出借资金的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吗?
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个人或者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给他人,虽然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转贷人仍要承担贷款合同义务,不能按时还款的面临被诉和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则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追诉。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