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股东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如何处理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网友咨询:
股东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依法办理股权权属转移手续。
股权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依法对该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律师补充:
股权不得用作出资的情形有:
(一)已被设立质权的;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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