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非法医疗美容,消费者能否要求 “退一赔三”?
近年来,在“颜值经济”趋势下,双眼皮、隆鼻等传统医疗美容热度不减。然而,通过医美手段提升颜值的同时,风险亦如影随形,来自消费者的投诉也不断增多。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层出不穷,隐藏诸多隐患。
在长沙市天心区的一起案件中,消费者王某因在一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馆接受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而提起诉讼。王某在该美容馆接受了包括瘦脸针、水光针在内的多项美容项目,但事后发现该美容馆并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和能力。因此,王某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并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于非法医美部分应属无效。因此,美容馆应当返还王某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同时,法院还认定美容馆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美容馆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向王某提供非法医美服务,并且无法提供注射用药的正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馆向王某支付三倍赔偿款,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非法医美行为进行惩处。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消费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一方花钱,另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中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医疗服务虽然也是服务,但医疗行为面对的是极其复杂的个体的生命和健康,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服务提供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而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的资格前提下,其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存在过失,应适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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