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债务由谁承担
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市场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网友咨询:
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与实际经营者一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实际经营者的内部约定厘清其应承担的责任,但其不得以此内部约定对抗第三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律师补充: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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