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张某和杨某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小A发生暧昧关系,并有大额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3月,张某向小A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合同。杨某对此毫不知情。2020年10月,杨某与张某协议离婚。2021年2月,小A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杨某,要求二人共同返还100万元借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借款合同上没有杨某的签名,杨某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小A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杨某和张某的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个人偿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三个层次:
1、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未签名的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等方式所负的债务,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而诉讼实践中的“事后追认”则存在多种形式,既包括明示追认也包括默示推定追认。明示追认一般是指非举债方在债务形成后,通过信件、电话、微信或者邮件等直接表达的方式确认该债务。默示推定追认是指通过非举债方事后的行为,推定其对于另一方的举债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默示推定追认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共同偿还本金或利息;二是非举债方以提供账户等方式接受所借的款项;三是非举债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四是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上述情形下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购买电器、装修支出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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