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是否为共同意思表示、举债目的、债务的真实性、债务的合法性、以及债务发生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网友咨询: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应当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律师补充: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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