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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那么房子该给谁

2024年02月07日 法妞问答律师

  房屋交易涉及钱财往来,风险往往也相伴而生,一房二卖便是众多风险中的一个。

  网友咨询:

  遇到“一房二卖”,那么房子该给谁?

  律师解答: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一物二卖,并没有因一物二卖而当然否定合同效力,只要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合法有效。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二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

  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律师补充:

  出卖人出售房屋后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与自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出售房屋后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已出售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导致原来的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一般涉及返还、折价补偿和赔偿等民事责任。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意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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