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经营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在无合伙协议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无法证明“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补充: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由谁来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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