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那么,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可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怀孕女员工还在试用期内,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怀孕女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3、怀孕女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的。
4、怀孕女员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5、怀孕女员工同时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之后,仍然不予改正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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