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才发现前夫曾在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能否起诉要求返还?
梁女士离婚后才发现,前夫范先生在婚内向情人熊某转账20.9万元。2023年10月,梁女士在拿到范先生与熊某情人关系、钱财往来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熊某返还20.9万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本案中,范先生在与梁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梁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熊某,严重损害了梁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熊某应当返还受赠财物。鉴于梁女士和范先生已于2019年离婚,范先生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根据民法典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梁女士可多分配财产。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梁女士享有该20.9万元的70%部分,熊某应返还梁女士14.6万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中梁女士为例,即使离婚后才找到证据起诉,但是亦能要求熊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财产权利受损的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以及知道婚外第三者之日起三年内,且应当在财产权益受到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其权利,否则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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