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骑手深夜猝死保险称非工作时间拒赔,法院如何审理?
老范就职于某劳务公司,是一名专职外卖骑手。某日接单后,老范外出配送订单,并于当晚九点左右结束最后一份订单的配送返回家中。第二天凌晨0点30分,老范突发头痛,被送往医院就诊,后不幸于当日5时因脑干出血死亡。老范去世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60万元。因保险公司拒赔,老范的家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保险金60万元。劳务公司为范某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范某在上班期间,劳务公司为他购买了一份保费约为3元,保金为60万的意外险。保险成立后,若在保险中明确写了免除责任的条款,或明确写了只能在上班期间才保,保险公司才能不赔,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范某家属支付保险金60万元。
保险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法律行为,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约定承担给付责任。基于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保险人应当对涉及对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以使最终成立的保险合同建立在双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含义的基础之上。保险公司应不断提高诚信经营和合规意识,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特别是在涉及免责条款时,应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更是对其自身商业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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