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夫妻设立的公司可否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现在对于公司的形式是很多种的,一人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视为一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网友咨询:
夫妻设立的公司可否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解答:
“夫妻公司”在实践中常见为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当前中国社会中夫妻之间普遍为法定财产制,这就导致该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设立主体为两人,但是出资来自于一个财产权,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对“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认定上存在截然不然的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夫妻公司的股权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应当适用一人公司规定。否定说认为,夫妻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两个自然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征,不属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于其出资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认为一人公司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举证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虽未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提供了司法审计报告等其他证据,能够反映公司财产的运行状况,包括公司财产的去向以及财产用于公司的正常合理开支的,可以认定已尽到公司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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