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产假未满提前上班工资津贴能兼得吗?
冯某在某中心小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因自然分娩获得60天产假。后冯某应学校要求到校上班,某中心小学发放了冯某产假期间的工资3200元。之后医疗保障局对冯某生育津贴进行结算,结算费用为15294.93元。某中心小学扣除冯某产假期间已发的工资3200元后,实际支付冯某12094.93元。冯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忠县某中心小学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报酬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法同时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前述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产假期间,女职工无需上班仍可获得生育津贴,减轻了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其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在女职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因产假权利而享有的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视为女职工以默示的方式放弃因产假权利而享有的生育津贴,既不利于女职工权益的保障,也缺乏合理且有说服力的依据。
此外,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女职工无论被要求还是自愿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其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否则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权利将形同虚设。所以说,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贴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兼得并不冲突。
本案中,某中心小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冯某产假未休完的情况下要求冯某提前上班,应当支付冯某相应期间的工资报酬。法院遂判决忠县某中心小学支付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工资报酬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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