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员工午休外出就餐受伤是否算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员工午休外出就餐受伤是否算工伤?
律师解答:
员工不在单位食堂就餐选择外出就餐是普遍情形,员工拥有午休时间,午休时间劳动者有权利选择在食堂就餐或者外出就餐,此时的外出就餐途中,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员工外出就餐,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认定为是符合工伤的情形。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补充:
对于午休外出就餐或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的情形,法院一般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和认定:
(一)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及中午午休或就餐时间是否上下班时间;
(二)员工午休时间外出的目的;
(三)公司是否提供午餐,员工外出就餐是否有必要性;
(四)事故发生地点是否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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