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由于出现承包人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资质、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果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建筑工程工期较长、计价方式专业性较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损失,为平衡合同双方利益和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