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商家称“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是否有效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人们常态化的购物方式,但由于电商平台的强势地位,消费者经常遇到“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合格”“拆封后不支持退货”等情形。
网友咨询:
商家称“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无效。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物品,收到快递后的签收行为并不等于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尤其当前许多快递派送是无接触签收,消费者真正取到货物的时间和签收时间并不一致。所以,签收不能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还要打开后才能看到。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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