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商家声称“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现在很多商家都会在店里面贴一张“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标语来提醒顾客看好自己的财物,难道张贴了这样的提示语之后,就有了“护身符”吗?
网友咨询:
商家声称“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律师解答:
无效。
商家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遇到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可先与经营者协调解决,指出“霸王条款”不合理之处。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