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公司以自身名义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担保行为不仅有利于积极保障债权的实现,也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
网友咨询: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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