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吗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网友咨询: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吗?
律师解答: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为其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各方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一方,一定要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即起码应当要求公司交付股东会决议,对股东会决议应至少审查两点,一是决议事项是否包含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明确无歧义,二是股东会决议是否已经通过。事前未决议的,事后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追认。
律师补充: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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