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为子公司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因为业务需要,给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这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在一定框架下进行,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旦违规操作,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
网友咨询:
为子公司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
律师解答:
需要。
对外担保本身是无偿的,公司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提供担保关系公司、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甚巨,这决定了担保不能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经决议机关授权方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享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债务,而公司是具有担保权的,有权对债务进行担保,但担保权是有限制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面几点: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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