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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效继母继子争遗产,法院如何判决?

2023年10月13日 法妞问答律师

徐女士与施先生结婚时,施先生已有两个成年子女,小骏和小梅。四年后,施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施先生立下遗嘱,将名下房屋留给徐女士居住,将所有权及未来可能的拆迁赔偿都分给了儿子小骏。后来房屋拆迁,150万余元赔偿款全归小骏所有,徐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遗嘱并非施先生亲笔签字,应属无效,于是判决双方按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按理说,施先生在生前订立了遗嘱,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施先生的遗嘱并非其亲笔签名,具体日期不明,且无见证人,皆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该代书遗嘱不能够反映立遗嘱人施先生的真实意图,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无效的,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按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若想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以下三点必须注意:

1.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人和见证人需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一般比较常见的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有:律师、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邻居等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3.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必须在同一时间及空间内完成。遗嘱人当场口述,代书人根据遗嘱人口述内容予以记录,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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