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吗
房子对每一个普通老百姓都至关重要,长久以来,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许多“老赖”以此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
网友咨询: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吗?
律师解答: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唯一住房不是豁免执行的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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