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自愿参加广场舞发生意外,组织者担责吗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非常喜欢的一项娱乐健身项目,本来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但跳广场舞的人那么多,如果发生意外,谁来担责呢?
网友咨询:
自愿参加广场舞发生意外,组织者担责吗?
律师解答:
组织老年人开展各项健身娱乐活动的情况,在现实中比比皆是。组织者,其组织“广场舞”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也不存在过错,如果参加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不好的结果出现,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将这种责任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
律师补充: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情况下,跳广场舞是老年人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没有固定场所,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其他参加跳广场舞的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