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究竟该不该担责呢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非常喜欢的一项娱乐健身项目,本来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但偏偏发生了意外。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网友咨询: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究竟该不该担责呢?
律师解答:
参加一些文体活动的人是非常多的,而参加文体活动最为重要的就是安全问题,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组织老年人开展各项健身娱乐活动的情况,在现实中比比皆是。如果在对老人之死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一旦法院判决广场舞组织者承担责任需要赔偿的话,也就等于说,组织老人开展文体活动也有很大的风险,一不小心可能落得个“有罪”的名头。组织者,其组织“广场舞”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也不存在过错,如果参加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不好的结果出现,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在意外发生以后,若组织者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到医院去抢救,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救治措施,尽了安全保障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日常生活中,不论参与活动还是组织活动,都要提前了解,提前预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能否承受,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将危险降到最低。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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