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租客母亲跳楼后被房东起诉,法院如何判决?
张先生将房屋出租给林女士期间其母亲在房屋内跳楼自杀。林女士在当月与张先生解除了租赁关系。之后张先生将房屋出售给李先生。因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张先生降低房屋转让价款80万元出售给李先生。张先生认为林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导致其在房产出售中遭受了损失,要求林女士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以及律师费14万余元。
本案中,张先生所谓的损害结果是对李先生降价80万元出售,该80万元是双方庭外私下商议的金额,张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80万元系因林女士母亲自杀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且林女士并未隐瞒母亲的自杀事件,其曾向张先生告知此事,并与张先生解除了租赁关系,林女士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据此,法院认为林女士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发生,林女士自愿补偿张先生10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的构成上看,必须要符合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够确定赔偿。
具体到本案,林女士的母亲从房间跳楼,这一点上林女士是否有预见义务,这一点显然是谁都无法预计的,因此,该行为大大超过了林女士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因此,林女士并没有过错。
其次,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原房东陈先生也没有提及要林女士赔偿此事,显然这么长的时间里既不起诉也不追究,不符合常理。所以,正常来讲,林女士并无过错,据此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法律中,还有一个公平责任,《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既虽然林女士母亲的跳楼,对房屋的物理形态未造成损坏,但按照传统观念和习俗来看,会给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一定时期内造成心理阴影,影响出租和出售,最终,林女士向陈先生补偿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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