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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到期且债务人不行使他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的,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债务到期的情况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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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包括哪些成立要件
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3.须债务陷于迟延。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律师补充: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法律快车提醒,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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