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2岁幼儿随地小便家长被判赔11万!
2022年6月,武汉市武昌区某医院,一名2岁幼儿在医院随地大小便,导致家长被法院判赔偿11万元,并要承担百分之70的责任。
事发当天,原告刘某带着自家的小孩儿来一家医院儿科门诊,由于着急为孩子挂急诊号,没有留意脚下,刘某不慎在大厅滑倒并受伤,后被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在经过一系列的手术治疗之后,刘某的医药费已经超过了3万元,再加上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刘某向医院索赔20万元,然而刘某与医院的协商并未成功,于是向医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滑倒受伤的场所虽在医院门诊大厅,但刘某滑倒是小杰随地小便且尿渍未及时清理所致。因小杰小便时保姆在其身后遮挡了导医台内工作人员的视线,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在小杰随地小便时及时发现和制止,而从小杰离开至刘某滑倒,时间仅12秒,医院即使有巡视的清洁人员,也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现并作出提示或清理,故法院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责任人为小杰。而刘某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且穿着拖鞋,在地面湿滑时不利于防范,刘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小杰的父亲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小杰父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过这一案件提醒各位家长,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自我克制能力尚不成熟,但这并不影响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小孩的行为已造成一定公共风险的情况下,应及时制止或告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辅助消除风险,不要心存侥幸或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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