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地役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吗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只有在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时候,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网友咨询:
地役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吗
律师解答: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律师补充:
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5.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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