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抵押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那么,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抵押?
网友咨询:
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抵押
律师解答:
不可以。
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地役权具发有从属性,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脱离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情况下无独立价值,地役权单独抵押没有现实意义。法律因此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律师补充: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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