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网络主播“走穴”被索赔百万!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网络主播“走穴”被索赔百万!

2023年09月17日 法妞问答律师

201811月,主播孙某与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协议》。协议对主播视频直播的方式、礼物获取收益及直播账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合作期为5年。20214月,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孙某擅自在非公司指定直播平台用个人账号直播。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孙某起诉至新市区法院,要求解除与孙某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培训费1万元和保全费5000元。

孙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孙某对于开播的时间、地点、时长以及是否开播均具有主动权和决定权,某文化传媒公司未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明确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与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般原则也不一致。根据规定,在这起案件中,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案涉收益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孙某给付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30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

法院通常会根据案涉收益情况、双方违约情况、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建议经纪公司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考虑违约金金额,若约定过高,判决时或不被支持。此外,网络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后,理应严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未经合作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968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