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网络主播违法合同约定,该如何赔偿?
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岑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岑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某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还约定如果违约,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直播平台支付5000万元赔偿金,主播李岑承担连带责任。后李岑去其他平台直播,熊猫公司将李岑及播爱游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播爱游公司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260万元;李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熊猫公司支付播爱游公司合作费用18.6万余元;驳回播爱游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本案中,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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