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哪些情形会造成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朋友之间借款或者个人向银行借款时有发生,但是借款之后,债务人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而还不上钱。这个时候一个特别的民事程序就可以派上用场,那就是督促程序。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会造成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不符合下列受理情形的: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三)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律师补充: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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