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通过加班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有的单位为限制劳动者随意主张加班费,在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审批。劳动者在工时之外进行工作的行为,在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被视为加班,并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未经申请审批的,一律不视为加班,不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通过加班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审批制”是其行使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表现。倘若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不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遵守。
“用人单位安排”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是支付加班工资的两个要素,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未通过审批但有证据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出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考虑,法院同样会认可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律师补充: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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