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女子结婚两月遭家暴失明,丈夫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郑州有网友发视频称,女儿刚结婚两个多月,被其丈夫家暴,用丝巾勒至昏迷,经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历经4个多月,其女儿目前双目已经失明,花费数十万治疗费用。此外,她因肢体受伤目前无法走路,生活无法自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受伤女子的丈夫谢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某某多次家暴女子并造成女子失明,生活无法自理等如此严重的后果,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了,必须追究谢某某的刑事责任。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此案再次提醒了我们,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都不应该逾越这道底线。希望谢某某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换受害女子一个公道。
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有什么区别?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一定目的的主观故意(控制对方),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服于加害方的意愿(被对方控制),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遭遇家暴,受害人可以收集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提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暴事实的证据。在“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方面,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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