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冷静期借款欠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以及家庭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伤害,在离婚之前,法律规定了一个离婚冷静期。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
网友咨询:
离婚冷静期借款欠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具体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补充: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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