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清洁工被碾身亡案,司机被判无罪后获国家赔偿!
2021年9月30日,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躺在小区地下车库通道午睡休息时,被汽车碾轧身亡,涉事司机张海巨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海巨被羁押366天之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他无罪。此后,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一共近66万元的国家赔偿。近日,事件有了新进展。
汤阴县检察院决定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6000元,共计21万余元。同时,检察院认为,关于张海巨对于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
赔偿决定书显示,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436.89元计算;张海巨无罪羁押366天,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羁押时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原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
国家赔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向国家机关申请要求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审查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一种活动。
申请人范围及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中被判无罪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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