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律师解答:
在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以前,对于高空抛物事件大多数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
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补充:
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中,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罪名,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式,这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非单纯的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而是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的危害性,且必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形成一种必然性、现实性、紧迫性的具体危险。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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