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羁押三年七个月后被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的话,赔偿机关是谁?
易真武因在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丈夫刘远生的公司承包工程,陷入工程款结算纠纷;之后他将张家慧在茶楼打麻将的视频、涉及刘远生“利用农业项目骗取政府补贴”的音频和一封信邮寄给张家慧,索要工程款。之后刘远生报警,易真武被捕,公诉机关认定易真武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易真武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虽然目前易真武还在考虑是否申请国家赔偿,但通过本案我们需要知道,因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又被判无罪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这几个: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易真武申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机关是谁?
根据《国家赔偿法》可知,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中,万州区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而将易真武逮捕羁押的机关是重庆万州区公安机关,因此,重庆万州区公安机关应该是赔偿机关。
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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