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男子电梯扶人摔骨折索赔被拒!
2022年2月4日,年近六旬的左某乘扶梯出站,因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撞到身后的蔡某,摔倒在蔡某左侧扶梯梯步上。蔡某见状去扶,却在拉左某起身的过程中失去重心,向下摔倒在扶梯上导致受伤。蔡某被就近送往医院,经诊断,蔡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大结节骨折,住院治疗19天。事后,其多次联系左某要求赔偿遭拒。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左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8.6万余元。蔡某为保护左某的权益使自己受到了损害,左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院判决左某补偿蔡某损失共计1.2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左某的摔倒是因其自身原因,不存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故左某作为蔡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其有法定必要义务承担蔡某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蔡某的诉求。蔡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受我国法律保障。
“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扶不扶”“救不救”曾一度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用司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才能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
为此,民法典设立了“好人条款”,保护“善人善举”,让见义勇为者有了不假思索伸出援手的底气。本案根据“好人条款”判决左某给予蔡某适当补偿,旨在体现法律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让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继续发扬下去,弥合社会信任和道德秩序。
见义勇为不是见义“莽”为。面对他人处于危险的情况时,我们应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伸出援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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