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有配偶者为解除与他人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怎么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网友咨询:
有配偶者为解除与他人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对于是否进行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同时也不应以“爱”为由侵害配偶合法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律师补充:
如果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则构成事实重婚的,以重婚罪论处。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根据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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