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车窗被砸物品丢失能要求赔偿吗?
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停在由某实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当天取车时发现车辆右后车窗被损坏,车内物品被盗,李某立即报警。李某将被损坏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李某与实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公司赔偿其损失。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第八百九十七条可知,履行保管合同期间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实业公司为停车场经营者,李某将其驾驶车辆停放该停车场并缴纳管理费,等李某提存该保管物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完好无损的将其交给李某,但现在因停车场经营者保管不善造成其车内物品丢失,保管物遭受损害、灭失的,故涉案实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停车场是否对车内物品也承担保管责任呢?
这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你将车内物品交付给停车场保管,并支付了相应的保管费,那么停车场就应当对车内物品也负责。但是,如果你没有将车内物品交付给停车场保管,或者没有支付额外的保管费,那么停车场就可以免除对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收费停车场都会在显眼的地方提示“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的原因。
如何判断是否有交付和支付呢?
这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或者有没有交易习惯。例如,如果你在酒店、商场等地方停车,并将钥匙交给了服务人员,并且服务人员清点了你的车内物品,并给你开了收据或者签了字,那么就可以认为你已经将车内物品交付给了停车场,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是,如果你只是将钥匙放在了前台或者自己锁好了门离开,并没有和服务人员有任何沟通或者确认,那么就不能认为你已经将车内物品交付给了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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