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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是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独任审理的,那么民事诉讼中,不能独任审理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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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案件不得审判员独任审理
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律师补充:
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情形:
1、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特别程序: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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