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擅自抛售房屋,另一方能否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和孙女士恋爱时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孙女士没有购房资格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双方结婚,由夫妻二人和王先生父母共同偿还贷款。数年后二人离婚,就在孙女士准备向法院起诉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房屋时,却发现房屋被王先生及其父母偷偷转手给了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于是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与案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王先生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过程看,王先生明知涉案房屋有可能涉及孙女士利益仍出卖房屋,且约定房屋过户后买受人可诉请孙女士腾退房屋,其行为有明显的恶意。买卖合同亦约定,如买受人成功诉请孙女士腾退房屋,再向王先生支付余款,买受人明知涉案房屋存在争议且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仍选择购买涉案房屋,与一般买房人的心理不符,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存在善意。因此王先生与买受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并损害了孙女士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王先生和买受人应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王先生名下。
“实践中,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无法在离婚诉讼中一揽子处理完毕,因此存在着财产被恶意转移的风险。”由于转移财产一方谋求在短时间内找到买家处分财产,其交易行为往往存在一些违背常理之处,从而能够作为法院认定恶意串通的依据,如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抛售、买受人是否明知财产权属有争议仍执意购买、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正常等。
一旦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不仅买卖合同会被法院确认无效,出卖方还可能因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分割财产时承担少分或不分的不利法律后果。买受人在进行重大财产交易时也需谨慎,切勿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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