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刑罚未执行完毕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
网友咨询:
刑罚未执行完毕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律师解答:
刑罚未执行完毕再犯罪不认定为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除外;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律师补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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